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工作,确保专家评审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形式进行。
第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地理标志处,具体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和评审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评审前,秘书处根据申请登记产品的数量和涉及的行业类别,将申请登记产品按照类别分成若干组,随机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通常情况下,每组专家应不少于4人,专家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专家评审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等相关配套技术规范进行,重点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产品名称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二)评审产品特色品质,产品是否具有显著的外在感官特征或内在特色品质。审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等。
(三)评审产品特色品质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审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四)评审产品生产历史和声誉基础,是否具有30年生产历史和20年声誉基础。审查历史人文佐证材料。
(五)其它需要评审的技术情形。
第六条 专家评审会程序:
(一)评审准备会,由秘书处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全体评审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秘书处介绍与会专家和会议准备情况,说明评审规则和程序,提名各评审组组长。
(二)专家评审会,由各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内依次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评审组内专家根据申请材料,对产品进行合议与表决,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暂缓三种。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专家同意登记的,该产品评审结论为通过专家评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专家不同意登记的,该产品评审结论为不通过专家评审,驳回申请。其它情形的,该产品为暂缓。
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意见表上给出评审意见和结论,并签字。评审结论为不通过或暂缓的,评审组应给出相应依据和具体意见。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意见表统一交回秘书处。
第七条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驳回登记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八条 评审结论为暂缓的,由秘书处将相关意见告知省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后,产品可参加下一次专家评审会。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复审请求,并注明理由。秘书处应将复审请求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或下次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本规范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配套使用,相关审查要求参见《审查准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