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生产地域范围确定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工作,保证生产地域范围准确、科学,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形成产品特色品质的自然生态环境应一致。若产品特色品质主要取决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生产地域内自然生态环境应基本相同或类似,形成产品特色品质的某个或某些具体自然生态环境因素(气温、光照、土壤、水质等)应一致。不应将自然生态环境差异较大的区域划入该产品生产地域范围。
2.形成产品特色品质的特定生产方式应一致。若产品特色品质主要取决于产地特定的生产方式,应将采用该特定生产方式的地域确定为产品生产地域。未使用该特定生产方式的地域不应划入。如锡林郭勒奶酪生产方式要求是采用蒙古族传统工艺制法,未采用蒙古族传统工艺制法的地域不应划入产品生产地域范围。
3.产品实际生产分布和历史人文因素。产品在地域内应有实际生产,且历史人文材料应能说明产品的历史生产年限和声誉基础。历史生产年限不足或计划规划的生产地域不应划入产品生产地域范围。
第三条 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应结合产品品质检测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保证产品特色品质的一致性。
第四条 申请人应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基础提出生产地域范围建议,并以最新行政区划图为蓝本,绘制生产地域分布图。
第五条 生产地域分布图应准确标示出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和边界线,做到地域完整、边界清晰。地域分布图应界定到所辖乡(镇)或村,边界线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必要时,可加注相关文字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将生产地域范围建议及生产地域分布图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生产地域范围及生产地域分布图后,应将拟保护生产地域范围与拟申请登记产品名称、拟定申请人等一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并将生产地域分布图作为附件。
第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