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规范
一、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是凭借感官对申请登记产品的色、香、味、形、大小等外在感官特征进行评价的活动。
三、申请登记产品仅外在感官特征显著的,应进行外在感官特征鉴评。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特色品质均显著的,可不进行外在感官特征鉴评。
四、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鉴评申请后,省级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评。鉴评以会议形式进行,鉴评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
六、鉴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技术专长或取得相关专业资质;
(二)熟悉申请登记产品情况和典型品质风味特性;
(三)能客观、准确、规范地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特性描述;
(四)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参加鉴评;
(五)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七、外在感官特征鉴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省级工作机构商申请人确定。鉴评前,申请人应做好鉴评样品、鉴评用具等相关准备工作。
八、鉴评样品应能代表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内产品的总体感官特征,样品状态能够反映产品的固有特色。
九、外在感官特征鉴评以文字描述为主,鉴评专家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外在感官特征进行鉴定评价。
十、鉴评会参加人员包括鉴评专家、申请人、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人员。鉴评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十一、鉴评会应至少包括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品质鉴评组成员、相关方面人员及要求;
(二)鉴评组长主持鉴评:
1.鉴评组长介绍鉴评程序及规则;
2.申请人介绍待鉴评产品,重点说明外在感官特征;
3.鉴评组进行鉴定评价;
4.宣布鉴评结论;
5.鉴评组成员在鉴评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主持人对鉴评工作进行小结。
十二、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鉴评意见与外在感官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的,则为符合。鉴评意见与外在感官特征描述不一致的,则为不符合。对于不符合的或在鉴评过程中认为产品还有其它典型特征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鉴评意见修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十三、鉴评组应客观、准确填写《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见附录)。鉴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术语对申请登记产品外在感官特征进行描述,不应使用评价性语言。鉴评报告一式三份,统一由省级工作机构进行确认。
十四、省级工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审核确认工作。确认时应签署意见,并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鉴评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随申请材料上报,其余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
十五、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