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作者:wmqygypp | 发布时间: 895天前 | 1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1.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申请登记产品内在特色品质显著的,应进行抽样检测。

  3.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的机构,应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并委托的定点检测机构或同意的检测单位。

  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按照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工作一般应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完成,也可由检测机构委托相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或产品所在地地市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完成。

  5.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携带抽样单(见附录A)和相关抽样证明。现场抽样过程中,应根据种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采样点应能反映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内的总体品质情况

生产地域范围为县(区)级及以下的,应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生产地域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的,范围内所有县(区)均应布设采样点,且每个县(区)采样点数不少于3个。

生产地域为开放式海域、湖泊、滩涂、山川或集中连片的草场、林场的,采样点数应不少于3个。

  6.抽样人员和申请人应对抽取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

  7.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中心,其余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

  8.检测机构抽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品质指标完成检测工作。

  10.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检测结果全部在规定值范围内的,则判定其产品符合要求。检测结果不在规定值范围内的,则判定为产品不符合要求。产品具备其它可量化内在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修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内在品质指标。

  11.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产品品质检测报告》(见附录B),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随申请材料上报中心,另外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

  12.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报告负责。申请人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检。检测机构接到异议后,应及时进行复检,并及时将复检结果通知申请人。

  13.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