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名称规范
第一条 为科学界定和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
第三条 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或居民点名称,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现行的省、市、县、乡镇等;也可使用历史沿袭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
(三)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区片、自然村、片村、巷等名称;
(四)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包括桥名、井名、站名、港名等具有指向性功能的名称。
第四条 农产品通用名称是有关产品部分名称的统称,指在一定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名称。
农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产品的学名、俗名、别名等,也可使用当地历史沿袭名称,但不应导致公众可能对产品本身或产地的误认。
原则上,不应在农产品通用名称中添加形状、颜色、风味、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进行登记:
(一)产品名称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全国范围内已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二)产品名称与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同,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产地误认的;
(三)产品名称已注册为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
(四)产品名称与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包含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五)其它可能存在误导公众对产品产地认知的。
第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对应关系核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传承和生产实际,保证产品品质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一致性。
第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