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申请人资格由申请登记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生产地域范围跨县(市、区)的,申请人资格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申请人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不应作为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监督、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择优选取。
第六条 拟作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单位概况;
(三)指导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四)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规范用标的控制措施;
(五)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六)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条件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法人证书;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规范的办公场所和3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质量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加工及营销的能力。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申请人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申请登记产品名称、拟定申请人、拟保护生产地域范围等信息。公示期20日。
第九条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文件后,方可按照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该产品登记申请时,应将申请登记产品名称、申请人和拟保护生产地域范围等信息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渠道再次公示,公示范围应能覆盖本省(区、市)辖区并相对固定,便于社会各界关注和查询。公示期10日。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