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工作,保证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中,对申请登记产品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现场核查的指导和统筹。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申请登记产品申请材料初审情况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包括核查的依据、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和人员构成等。
第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应按照《登记现场核查工作程序》(见附录A)进行,包括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通知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提交核查报告等环节。
第六条 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具有核查员资质的省级工作机构人员担任。现场核查组应至少由2名以上核查员组成,所在地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不应作为核查组成员。
第七条 现场核查应核查申请人资质能力、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特色品质及其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历史人文因素(生产与声誉年限)、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与实施、生产过程档案记录、产品包装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组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分三种:
(一)现场核查符合登记条件;
(二)现场核查不完全符合登记条件,限期整改;
(三)现场核查不符合登记条件。
现场核查不完全符合且要求限期整改的,应由核查组组长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核查员进行实地核查验收。
第九条 核查组在完成第八条的相关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现场核查报告》(见附录B)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十条 现场核查符合或经整改符合的,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申请材料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中心。现场核查不符合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的,省级工作机构应终止登记程序,驳回登记申请,并将相关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中心在审查或专家评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确认核查的,应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确认核查。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