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规范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作者:wmqygypp | 发布时间: 895天前 | 1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因登记证书持有人、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或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等而提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提出证书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登记证书持有人因社团法人注销或事业单位改革等而发生变化的;

(三)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扩大的;

(四)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缩小的;

(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变化的。

第四条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名称变更的佐证材料;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第五条  登记证书持有人因社团法人注销,或事业单位调整而不再存续,或不再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可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规范》重新确定拟持有人。

第六条 依据本规范第五条确定的拟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

(二)拟持有人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

(四)原证书持有人单位注销或机构改革的佐证材料;

(五)原证书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第七条 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扩大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

(二)扩大地域的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

(三)拟修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四)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

(五)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扩大超出原所在地人民政府辖区范围的,在原所在地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的基础上,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和公示。

第八条  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缩小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

(二)拟修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三)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

(四)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第九条  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引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变化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见附录);

(二)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

(三)拟修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四)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自然生态环境变化是指区域内自然环境或生态环境发生的中长期变化,特殊年份气候异常导致的变化不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并提出初审意见。

本规范第三条第(三)、(四)条款的变更申请,应进行现场核查。第三条第(一)、(二)、(五)条款的变更申请,若有必要,应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变更条件的,将变更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中心应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本规范第三条第(三)、(四)、(五)条款的变更申请,应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经中心审查和专家评审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部做出登记证书变更决定并公告,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本程序第三条第(五)条款的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查和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心公布变更后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中心审查意见为不符合变更条件或专家评审不通过的,由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