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从事登记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证书》。审查人员应按照科学规范、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在受理申请前,必要时,可先行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论证评估,特色品质不明显、生产年限或声誉基础不足、登记保护价值不大的产品不予受理。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五条 产品登记范围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二)审查重点:
1.申请登记产品应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目录》(见附录)所涵盖的产品。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受理。
2.水、粗制盐、用于动植物生产的种子种苗、纯野生产品、原国家保护后部分放开人工养殖的产品等,不予受理。仅限于作为另一种产品的原料,本身并不直接上市的产品,原则上不予受理。
3.申请登记产品应已列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未列入名录的,申请人应将产品名称、特色品质和历史人文(生产年限和声誉基础)、生产地域范围等情况报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审核通过报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 产品名称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名称规范》
(二)审查重点:
1.名称结构审查。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成。
地理区域名称可为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或居民点名称,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农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产品的学名、俗名、别名等,也可使用当地历史沿袭名称,但不应导致公众可能对产品本身或产地的误认。
2.不应登记的情形。产品名称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全国范围内已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产品名称与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同,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产地误认的;产品名称已注册为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产品名称与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包含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第七条 申请人资质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规范》
(二)审查重点:
1.申请人应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不应为政府、企业和个人。
2.结合现场核查,审查申请人在申请登记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是否被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普遍认可。
3.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政府内设部门(如办公室)出具文件无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登记申请人的除外。生产地域范围跨县(地市)域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
4.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 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生产地域范围确定规范》
(二)审查重点:
1.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应为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文件,内容应包括地域经纬度范围、所辖具体县(区)、乡镇或村名称(列表)、生产规模和产量等必要信息,并附生产地域分布图。
2.生产地域范围确定应统筹考虑产品的特色品质及其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并应在生产地域范围内有实际生产和历史人文基础。生产地域范围可集中连片,也可点状分布。
3.生产地域分布图应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彩图),准确标示出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和边界线。地域分布图边界线应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
4.初级加工农产品应确定原料基地的生产地域范围。
5.跨县(区)或地市地域的产品,应整区域联合申请。生产地域范围应由具有跨域管辖权限的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人资格亦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理区域属于跨省份的山脉、河流、湖泊等产品,由具有相关资源管辖权限的专门机构确定生产地域范围和申请人。
6.对于产品主管部门包括其它部门的,应由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或分别)出具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或农业农村部门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单独出具文件,并注明征求意见情况。
7.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应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九条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二)审查重点:
1.特色品质审查
产品应具有独特的品质,即明显区别于其它产地该类产品的外在感官特征和(或)内在特色品质。特色品质不明显的产品不应通过审查。
外在感官特征审查
外在感官特征描述应客观真实,应采用规范性语言描述产品的外观、口感、气味等特征,可使用数字描述的,尽量使用数字,避免评价性语言,如美味、独特、品质好等笼统描述。
产品仅外在感官特征显著的,应提交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特性均显著的,可不进行外在感官特征鉴评,对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不作要求。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审查。品质鉴评组一般由3~5名专业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省级工作机构内部人员不应作为专家组成员。鉴评组成员均应签字,鉴评意见由组长签字。省级工作机构应填写确认意见并签字盖章。鉴评报告应使用固定格式且为原件。
内在特色品质审查
产品内在特色品质一般由体现产品特色的理化指标构成,指标数一般不超过4个,指标值应为范围值(品质限值),而非固定值,可用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不少于、不超过等表示,也可以是区间范围值。
申报产品存在细分或系列产品,且内在特色品质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描述特色指标,并由相应的产品品质检测报告进行验证。
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审查。检测机构应为中心委托或同意的检测单位,报告封面应加盖“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公章和骑缝章,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签字。检测报告应为原件。所有内在特色品质指标应在每份报告中进行验证检测,且结果符合。
采样点和检测报告数量:生产地域范围为县(区)级及以下的,应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生产地域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的,范围内所有县(区)均应布设采样点,且每个县(区)采样点不少于3个。生产地域为开放式海域、湖泊、滩涂、山川或集中连片的草场、林场,采样点不少于3个。每个采样点对应一份检测报告。
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审查
应重点描述产地与形成产品特色品质因果关系密切的自然生态环境因素(如光照、温度、湿度、降水、水质、土质、地形地貌等)及其关联性。
生产地域范围内,自然生态环境或至少形成产品特色品质的某个或某些自然生态环境因素应基本一致。自然生态环境差异较大的,不应通过审查。
特定生产方式审查
应重点描述与形成产品特色品质因果关系密切的生产方式(主要品种、产地要求、生产关键环节等)及其关联性。
申请登记产品存在细分或系列产品且生产方式不一致的,应分别描述每种产品的生产方式。
标志使用审查
应写明标志使用人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名称组合形式字样。
第十条 历史人文佐证材料审查
申请登记产品应在生产地域范围内有一定的生产历史和声誉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原则上,产品在生产地域范围内应至少有30年的生产历史和20年的声誉基础。生产和声誉年限通过审查历史人文佐证资料来确认。
历史人文表现形式包括县志、市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文献记载;诗词歌赋、传记、传说、轶事、典故等记载;民间流传的该类产品民风、民俗、歌谣、工艺文化;饮食、烹饪等;名人的评价与文献;荣获省级以上历次名牌产品获奖情况;媒体宣传、报导、图片等。历史人文佐证材料可为多种表现形式,但县志、市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文献中关于该产品的记载原则上必须提供。生产历史和声誉基础应在相关材料中做出明显标记。
历史人文佐证材料应同时说明产品的生产历史和声誉基础,仅体现生产历史的佐证材料不应通过审查。如德庆贡柑,光绪《德庆州志》记载:“唐开元,柑橘丰极,官马尤甚。色金、泽,肉爽,味清、蜜,宋高宗甚喜,年贡不断,渐谓之贡柑”。“产品畅销国内大中城市,远销港澳、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德庆贡柑荣获“中国贡柑之乡” “中国柑桔产业十强县”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德庆贡柑生产历史悠久,且具有良好的声誉基础。又如,德庆年鉴记载“以种植砂糖桔、贡柑、马水桔、东莞糯米糍、大红贵味、石硖龙眼等优质水果”“大力发展贡柑、砂糖桔”,此部分佐证材料仅能说明德庆生产贡柑,不能说明产品声誉基础,仅有此部分佐证,不应通过登记审查。
第十一条 样品图片(视频)审查
审查重点:样品图片(视频)应含种植(养殖)初级产品、制成品(仅限申请登记产品为初级加工品)图片及产品包装图片,应至少提供一张产品的彩色特写图片或镜头。
第十二条 登记现场核查报告审查
(一)审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规范》
(二)审查重点:
1.现场核查工作由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不应由地县级工作机构代为实施。
2.现场核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核查员组成。核查组组长应为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所在地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不作为核查组成员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结论表中组长和成员均应签字。
3.现场核查应对生产地域范围、特色品质及其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或)特定生产方式的关系、生产历史和声誉基础等进行重点调查。
4.现场核查报告后应附核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审查
(一)产品名称与商标冲突性审查。如申请登记产品名称已在先注册为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申请人与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主体的,申请人应提供所有权人同意其以该产品名称申请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文件,确保不产生法律纠纷。
(二)同一产品名称项下存在细分或系列产品的审查。使用生产地域范围内同一原料,存在多种细分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可一并申请,如羊与羊肉、鸡与鸡肉和鸡蛋、红茶和绿茶等,但应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分别描述产品的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特色品质,并分别进行验证。
(三)同一生产区域同类产品的审查。申请登记产品与已登记产品为同一类,且处于同一较大范围生产区域内但无地域交叉的,申请登记产品应与已登记产品特色品质有明显区别。如特色品质无明显区别、仅是地域范围不同的,不予受理,但可重新确定生产地域范围,依照规定申请证书变更。如特色品质确不相同,应突出申请登记产品在已登记产品基础上的个性品质特征,提供特色品质比对情况和声誉佐证材料。
如某市所辖某县已登记大米,该市另一县申请登记大米时,应充分说明新申请大米与已登记大米的品质差异,及新申请登记大米的声誉。
(四)同类产品存在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审查。申请登记产品与已登记产品为同一类,且生产地域范围存在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申请前,应分析比较申请登记产品与已登记产品的特色品质及形成特色品质的自然生态环境或历史人文因素,并按如下情况处理。
申请登记产品行政区域包含已登记产品行政区域,若已登记产品符合或优于申请登记产品特色品质及形成特色品质的自然生态环境或历史人文因素,应征得已登记产品相关权益人同意,将已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划入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申请登记产品经登记后,已登记产品可以使用其原有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可以使用申请登记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标志使用应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若已登记产品不符合申请登记产品特色品质或形成特色品质的自然生态环境或历史人文因素,则不应将已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划入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
申请登记产品行政区域属于已登记产品行政区域的,申请登记产品应与已登记产品特色品质有明显区别。如特色品质无明显区别,不予受理。如特色品质确不相同(通常情况下应是优于),应突出申请登记产品在已登记产品基础上的品质特征,并提供特色品质比对情况。
上述两种情况审查时,除审查申请登记产品与已登记产品的品质特色情况,应突出审查申请登记产品的声誉基础。声誉基础不充分的,不应通过审查,以保障在先登记产品权益。
(五)含“富硒”或“硒”字样产品的审查。一般情况下,产品名称中不应含“富硒”或“硒”字样,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地域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自然土壤富硒或含硒地区且产品中的硒是自然生长过程中从土壤中吸收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该类产品富硒或硒含量有明确规定且产品有相应的检测验证;产品名称在一定范围内已约定俗成且使用年限超过20年。
富含功能性矿物质元素的产品申报与审查参照上述执行。
(六)申请登记产品拟授权标志使用人须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主体注册后,方可受理。
(七)申请材料装订审查。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建议采用单页可替换方式装订,方便材料补充。封面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全称、省级工作机构等信息。编排目录及页码,相关材料按照如下顺序排列:
◆封面
◆目录
◆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及法人证书
◆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图片
◆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文件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和(或)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
◆产品抽样单
◆历史人文佐证材料
◆产品图片(彩图)
◆网站受理公示图片等其它相关材料
审查过程性材料按照如下顺序附在申请材料后面。
◆登记现场核查报告
◆登记审查报告
◆核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审查分工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照申请条件和审查准则,严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登记评审委员会专家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初审和复核审查重点包括如下内容:
(一)符合性审查。审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范,产品是否具有特色品质及其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申请人资质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地域范围确定是否合理等。
(二)完整性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无漏项等。
(三)真实性审查。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对申请人资质及能力、产品特色品质及其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生产地域范围及分布情况、生产年限和声誉基础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四)规范性审查。审查相关文件和报告中签字、盖章、日期是否齐全,所有文件、报告是否为原件(历史人文佐证材料除外)等。
(五)有效性审查。审查检测机构和核查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六)一致性审查。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产品名称前后是否保持一致等。
(七)特殊情况审查。对本准则特殊情况的内容进行附加审查。
第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初审阶段,产品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可通过整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初审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驳回登记申请,由省级工作机构在限定日期内将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中心审查阶段,产品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可通过整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并抄送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中心将审查意见提交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中心可与省级工作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加强审查交流,提升审查质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审查细则和相关审查要求。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准则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